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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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咸宁位于长江中游南岸,湖北省的东南部,湘鄂赣三省交界处,是南下北上的主要通道,素有””湖北南大门””之称。东南与江西的瑞昌、武宁、修水接壤;西南与湖南岳阳交界;西北至东北与荆州地区、武汉市、黄石市、黄冈地区相邻。咸宁是一座最适合住居休闲的城市。这里天高云淡、空气洁净,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常年稳定在52以下,达到国家二级质量标准,江河湖泊水质良好,大部分达到国家一、二类水质标准,最适合人们生活和居住。咸宁地区历史悠久。早在新石器时代,人类的祖先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,在阳新、通山等地已发现新石器时代古遗址。汉、唐时期,已有了较为发达的经济文化。1965年,由孝感地区分离出来,成立了咸宁地区,温泉镇为咸宁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。咸宁市是我国著名的“桂花之乡”,桂花质量居全国第一,产量居全国第二。赵李桥的“砖茶”,羊楼洞的“松峰”茶,咸宁的“剑峰”茶,竹木工艺,有很高的知名度。咸宁市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,气候温和,降水充沛,日照充足,四季分明,雨热同季,无霜期长。冬季盛行偏北风,偏冷干燥;夏季行偏南风,高温多雨。年平均气温为16.8℃,极端最高气温41.4℃,极端最低气温为零下15.4℃。景观:九宫山、赤壁遗址、赤壁大战陈列馆、陆水湖、拜风台、咸宁太乙洞、星星竹海。